南京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转岗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人力资源配置,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全体在职辅导员,旨在为有转岗需求或意愿的辅导员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操作流程。
二、转岗原则
1. 自愿性原则:辅导员转岗需基于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及岗位匹配度,确保过程自愿且合理。
2. 专业对口原则:优先考虑与个人专业背景、技能特长相匹配的岗位,以实现人岗适配。
3. 公平公正原则:在转岗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操作流程,确保每位辅导员享有平等的机会。
三、转岗条件
申请转岗的辅导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
- 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 无违纪违法行为记录;
- 符合拟转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四、转岗程序
1. 提出申请:符合转岗条件的辅导员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个人简历及转岗理由说明。
2. 资格审核:由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转岗条件。
3. 面试评估:通过资格审核的辅导员需参加面试,重点考察其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及岗位适应性。
4. 审批决定:根据面试结果及岗位空缺情况,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最终转岗名单。
5. 岗位调整:审批通过后,正式办理岗位调动手续,并开展新岗位培训。
五、配套措施
为保障辅导员顺利转岗,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 开展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辅导员快速适应新岗位;
- 设立过渡期指导机制,安排资深教师或管理人员协助新岗位适应;
- 加强人文关怀,定期组织座谈会,倾听辅导员意见与建议。
六、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城市职业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希望这篇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果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