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在校学生家长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辅助机构,旨在通过家长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服务学生、支持教师、协助学校、增进家校联系,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并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与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提名并经全体委员会议批准。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 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汇报,了解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情况;
- 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
- 协助学校开展各类活动,如亲子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 支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 加强与其他家长的交流与沟通,形成家校合力。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应积极组织家长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增强家长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 有权了解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情况;
- 有权对学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 有权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讨论;
- 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服务。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 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 认真履行职责,为学校的发展建言献策;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 维护学校形象,尊重教师劳动成果。
第五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通过,并报学校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以上章程旨在规范家长委员会的运作,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促进家校合作,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希望各位家长积极参与,共同努力,为孩子的未来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