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体系,确保各类人员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就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非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聘用制人员、劳务派遣工以及其他形式用工的劳动者。
二、参保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不同用工形式下的员工享有同等社会保障待遇;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明确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的责任;注重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长远影响。
三、具体措施
1. 统一缴费基数:所有非正式人员均应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2. 建立个人账户:为每位参保者设立独立的个人账户,记录其历年来的缴费情况及投资收益。
3. 落实转移接续机制:对于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职工,应妥善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保证其权益不受损失。
4. 加强基金管理:严格规范基金收支管理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率。
5. 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四、配套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多元化筹资渠道,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五、实施步骤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启动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开。各市州可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结语
通过上述举措,我们期望能够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给予广泛关注和支持,共同推动这一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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