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ARP系统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ARP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RP系统是中科院重要的信息化平台,涵盖科研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多个模块,对提升科研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办法适用于ARP系统中涉及的所有财务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ARP系统内所有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包括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
第五条 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ARP系统中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ARP系统的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在使用ARP系统时,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并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用途。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资金支付与结算
第十条 ARP系统内的资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家财经纪律和中科院相关规定,任何支付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完整的手续。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应通过ARP系统进行电子化操作,确保支付过程透明、可追溯。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对每一笔资金支付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违规支付的发生。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报告
第十三条 ARP系统内的会计核算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及时将ARP系统中的财务数据录入会计账簿,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各单位上报的财务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综合性的财务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科院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ARP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科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即为《中科院ARP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好中科院ARP系统的良好运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