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确保资产的有效使用与合理处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工作,包括设备、家具、建筑设施等各类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遵循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同时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二章 报废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正常使用;
(二)因技术进步或业务调整导致不再适用;
(三)严重损坏、维修成本过高且无修复价值;
(四)其他符合报废条件的情况。
第五条 对于拟报废的固定资产,需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认,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章 报废流程
第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财务部门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账面核实,确认其折旧情况。
第八条 技术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第九条 经医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废处理。
第十条 报废后的资产由物资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医院审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报废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合规、手续齐全。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部门,将依据医院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医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是医院固定资产报废管理的基本框架,旨在通过明确的制度保障医院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医院的良好运营秩序。